信息公开制度
前 言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信息公开工作的职责、程序和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本标准由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办公室归口。
本标准起草部门: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坚、苏拥军
本标准会审人:刘柏辉
本标准会签人:倪震、王莉娜、任志祥、马青、陶建根、柴锡强、陈明东、黄祖平、解剑波
本标准审核人:来郁郁
本标准审定人:柯吉欣、耿平
本标准批准人:童亚辉
本标准由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1 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重大信息公开的管理程序,明确了重大信息公开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集团公司”)本部、所属各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办法的引用而成为本办法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文,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办法,然而,鼓励根据本办法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办法。
《浙江省省属企业重大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浙国资发[2015]4号)
3 总则
3.1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部署,推进集团公司重大信息公开工作,全面、及时、准确反映集团公司的工作情况。
3.2本办法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治理及管理架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关联交易、企业负责人薪酬等信息。
3.3重大信息公开,应当遵循依法依规、真实透明、及时准确的原则,保障社会公众对国有资产运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3.4集团公司重大信息公开的载体为浙能集团外网。
4 管理职责
4.1 集团公司办公室归口管理集团重大信息公布工作,接受上级对口部门的业务指导。负责具体处理、协调和指导开展重大信息公布工作。
4.2 集团公司科技与信息化管理部是外部网站的技术管理和技术保障部门,确保外部网站安全、可靠、稳定运行。
4.3 集团公司宣传与思想工作部负责外部网站的重大信息发布和维护工作。
4.4 集团公司本部各部室负责职能业务范围内的重大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并按相关要求向办公室提供重大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及时。
4.5 集团公司所属单位负责收集、整理、传报本单位的重大信息。
5 重大信息公开内容
5.1年度公开信息
5.1.1财务预算信息。
5.1.1.1企业基本情况;
5.1.1.2主要财务预算指标,包括预算年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费用、利润总额、资产总额、所有者权益等;
5.1.1.3上一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5.1.2 年度报告。
5.1.2.1 企业基本情况;
5.1.2.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包括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营业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利润、投资收益、重大营业外收支、利润总额、已交税费总额、净利润、营业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等;
5.1.2.3 董事会报告摘要;
5.1.2.4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摘要;
5.1.2.5关联交易情况;
5.1.2.6 企业负责人的任职情况和年度薪酬情况、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情况等;
5.1.2.7政府扶持政策的信息,包括获得大额政府补贴或拨款、政府为企业提供的担保等;
5.1.2.8年度内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对企业的影响。
5.1.3 “三重一大”事项。
5.1.3.1有关重大决策;
5.1.3.2有关重大人事任免;
5.1.3.3有关重大项目投资及境外投资情况;
5.1.3.4大额资金的调动及使用情况。
5.1.4 社会责任履行。
5.1.4.1职工劳动合同签订、履行等劳动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情况;
5.1.4.2人才引进、职工招聘、职工培训等人才队伍建设情况;
5.1.4.3职工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情况;
5.1.4.4环境保护情况;
5.1.4.5企业提供安全的产品和服务,遵守商业道德情况;
5.1.4.6对外大额捐赠、赞助情况。
5.1.5 国家审计等有关部门对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后的整改落实情况。
5.1.6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5.2 中期公开信息
5.2.1 企业基本情况。
5.2.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包括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营业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利润、投资收益、利润总额、净利润、营业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等;
5.2.3 财务预算执行进度情况;
5.2.4 财务会计报告摘要;
5.2.5年度中期内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对企业的影响。
5.3季度公开信息
5.3.1 企业基本情况;
5.3.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包括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净利润等;
5.3.3财务预算执行进度情况;
5.3.4季度内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对企业的影响。
5.4除定期公开外,集团公司应当对临时发生的需公开的重大信息,实行公开。
5.5除本办法明确必须公开的事项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或科研的特殊需要,依法向集团公司书面申请获取相关信息。集团公司对依法申请公开的信息,依法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公开;依法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重大信息公开方式和时限
6.1集团公司重大信息通过浙能集团对外网站进行公开,同时也可通过各类公众媒体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方式公开。通过外网公开的,网页保留期限不得少于3年。
6.2集团公司应当通过厂务公开、职代会报告等方式,实行集团内部信息公开。
6.3重大信息公开时限
6.3.1年度财务预算信息,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起始4个月内公开;除财务预算外的年度公开信息,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公开;中期公开信息,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公开;季度公开信息,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公开。
6.3.2临时公开重大信息,应当在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重大信息公开事务管理
7.1公开的重大信息编制中涉及财务数据等内容,经中介机构鉴证的,使用经鉴证的数据和结果。
7.2 公开重大信息之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7.3公开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按本办法公开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经申请可以不予公开。
7.4各类重大信息由各责任部门根据时限要求编制完成,并经责任部门主任校核、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办公室汇总,报集团公司重大信息公开分管领导审查后公开发布;特别重要的信息应当经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董事会等机构审议通过后发布。
7.5重大信息涉及的相关文件、资料,应在信息发布后15日内移交集团办公室,由办公室按归档要求进行整理后移交档案室统一保管。
8监督和保障
8.1集团公司办公室负责对集团重大信息公开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2如发现虚假或不完整反映集团公司重大信息的,应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8.3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改正,并依据本办法和经济责任制相关规定进行考核;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1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8.3.2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
8.3.3公开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8.3.4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9附则
9.1上市公司的重大信息公开,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2公司系统各单位应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9.3.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9.4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